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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公司社保未交养老保险 将会有什么后果

2020-06-29 10:48:07    来源:旭述旭说

刘某系上海户籍从业人员,于2018年5月24日进入上海某视听系统有限公司工作,办公室有空调。同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其中2018年5月24日至8月24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每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未约定外省出差补贴。

2018年10月31日,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被送至上海大华医院治疗。2018年11月10日,刘某出院。该医院为刘某开具2018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的多张病情证明单。交通事故之后,刘某仅2018年11月14日出勤1天。

2018年11月中下旬,某视听公司以刘某对公司女职工有不礼貌行为为由口头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同月28日,某视听公司为刘某开具期限为2018年8月19日至11月28日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办理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019年2月21日,刘某收到某视听公司邮寄送达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劳动手册。

劳动手册上记载刘某在视听公司工作期限为2018年8月19日至11月28日。2019年2月12日,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刘某2018年10月31日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某视听公司对该认定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处理结果。

2019年2月27日,刘某向上海市某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一、确认某视听公司办理的退工手续无效,将招退工日期更正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2月21日;

二、某视听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伤期间工资10000元;

三、某视听公司支付因扣押刘某劳动手册导致其无法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月29日延误退工经济损失10000元;

四、按5000元基数补缴2018年5月至7月、12月、2019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

五、支付2018年6月9日至10月29日延长工作时间189小时的加班工资5364元;

六、按每次140元标准支付2018年6月17日、7月20日、7月27日、8月9日外省出差补贴560元;

七、支付2018年6月至9月高温费1600元;

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5000元。

某视听公司认为,刘某上班表现不佳,上班期间经常上网聊天,做与业务无关的事,且有迟到现象。还曾几次与其他员工发生争吵,有暴力威胁举动。2018年11月14日,刘某对公司女性员工发生极不礼貌的窥视厕所行为。经公司领导了解相关情况后,刘某毫不在乎,甚至恶语相向。

据此,公司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日告知刘某。刘某当时未提出异议,并整理了私人物品后离开公司。次日起,刘某不再来公司上班。因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限问题,公司直至11月28日才办理退保手续。2019年2月21日,公司在刘某未索要劳动手册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将劳动手册送达刘某。公司无故意延误办理退工手续的行为。

公司有良好的工作环境供员工从事业务工作,平时上班在办公室时间多于外出工作时间。夏季有室内空调,公司从未要求员工在高温下作业。且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中明确,公司支付的工资内已包括交通、通信、高温等所有费用,刘某当时是认可的。刘某不存在加班情形。劳动合同中明确2018年5月至7月为试用期,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义务为刘某缴纳社保保险费。综上,某视听公司不同意刘某的请求,认为不应赔偿刘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延误退工损失,不应支付2018年6月至9月高温费1600元。

2019年4月6日,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一、某视听公司支付刘某2018年11月1日至28日工资4064元;

二、某视听公司赔偿刘某2019年1月1日至2月21日期间延误退工经济损失2516元;

三、某视听公司支付刘某2018年6月至9月高温费1600元;

四、某视听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刘某缴纳2011年6月至7月社会保险费4488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原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1028元);

五、刘某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1028元交给某视听公司;

六、确认某视听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中招工日期无效,某视听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招工日期更正为2018年5月24日;

七、对刘某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某视听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某视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某2011年11月1日至28日工资4064元;

二、某视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刘某2019年1月1日至2月21日期间延误退工经济损失2516元;

三、某视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46元;

四、某视听公司无需支付刘某2018年6月至9月高温费1600元;

五、确认某视听公司办理的退工手续中的招工日期无效,某视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招工日期更正为2018年5月24日。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了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在处理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前者对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一般会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法院对此则认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辖范围,不予受理。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就曾利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不同的处理意见而对劳动仲裁恶意提起诉讼,以法院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不予受理的判决,拖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意见趋于统一。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的涉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两类:

一、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案中,刘某要求某视听公司补缴2018年6月、7月、12月及2019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部门之间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保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作处理。

对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视听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对于加班费,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额外劳动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视听公司安排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额外的劳动,因此其要求某视听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双方未对外省出差补贴作过约定,刘某要求某视听公司支付外省出差补贴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延误退工损失,《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但某视听公司直至2019年2月21日才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送达刘某,因此,对于刘某要求某视听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月21日延误退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高温补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不含)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补贴。

本案中,某视听公司办公室有空调,且刘某未举证证明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度,因此,刘某主张某视听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9月高温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公务员和对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纳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人个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保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纳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全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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